中美将签署为期10年的能源合作协议
同时,这种法律也便于维持稳定,因为只要信仰体系不变,相关的法律就不会改变。
笔者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讲,三个自信中,最为基础、最为重要和最为关键的是理论自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决定了必须坚持党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领导。
但在经济领域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更具根本性。改革开放以后,针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邓小平不断强调要旗帜鲜明地加以批判,指出:某些人所谓的改革,应该换个名字,叫作自由化,即资本主义化……我们讲的改革与他们不同,这个问题还要继续争论的。这两者都会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产生影响。西方国家几年一次的议会和总统的选举,不就是要发挥其中的人治的作用吗?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常认为,有关党组织对党内法规所作的、与相应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的解释也属在党内法规的范围之内。
但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党的建设并不是并列关系,这几方面中,经济又是基础,是重中之重。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这一我国的古训。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有序开展试点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直至监察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的要求。
监察法通过后,各级监察机关就要依据监察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工作,彰显了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执政原则。首先,树立监察意识,打造一支尽职尽责的监察铁军。这将为监察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保障。最后,形成了严谨而规范的监督系统。
监察法开创了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新气象,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有助于构建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监察法通过国家立法实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从国家层面上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突出了从严性的要求,同纪委的工作形成了有效配合,提高了全面从严治党管党的效果,有效地发挥中国特色的监督的优势与效能。
监察法首先体现了党是领导一切的的制度优势。监察职能的有效归属是圆满完成监察执行的前提。古往今来,自我监督是长期困扰执政者的难题。出台监察法将推动纪委和监察委双轮驱动的监督机制的发展,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这是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跨越式发展,将真正实现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监察法草案主动与宪法修正案对标,相关内容及表述均与宪法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相衔接。各级监察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其监察权限包括原来行政监察法规定的一些权限,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具体有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还有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贯彻落实监察法,还必须抓紧修改相关的法律,为监察法的顺利实施扫清法律层面的障碍。
监察法还提出,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又如,宪法和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和与同级人大的关系都作了规定,需要相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中作出相应规定。
例如,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中关于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职责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改。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
对于懒政怠政不作为,监察机关有权依法问责。此次监察法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纳入监察范围。对公职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细化评价,有助于监督和管住好公职人员到阶下囚间的广阔领域。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但是,对非行政机关且没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一直以来是一个盲区和空白。(作者为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进入专题: 监察法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监察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需要修改国家赔偿法增加监察机关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内容。以往对于一些官员不作为、懒政怠政行为,惩处办法不多。
第三类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
以前对于一个非党员身份的村委会主任、国企管理者,如果只是小贪小腐、不构成犯罪,想惩处就十分困难。监察法在第十一条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其中就包括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需要指出的是,留置调查并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不同于公安、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或视同于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此次监察法对此作了明确的处置规定。监察法提出,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同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接受行政监督。用留置取代两规是运用法治思维反腐的具体举措。
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定监察法的关键意义就在于通过制度设计,补足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监察法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
监察法对留置相关条件做了硬性、统一标准和要求,在保障被调查者合法权益、规范监察行为、确保反腐败效果方面有了很大进步。第二类是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徇私舞弊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职人员,可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法提出,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谁来监督监察委?这无疑是公众关注的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以往对于一些公职人员的乱作为甚至吃拿卡要等行为,惩处规定并不明晰。监察机关既反腐败,也反懒政不作为。
新的监察法在第十五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共包含6类人员,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确保了监督全覆盖、无死角。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这就意味着,对那些懒政怠政不作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公职人员的问责,将从法律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谁来监督监察委? 监察委必须接受来自外部和内部的监督。
在12种调查措施中,取代两规的留置备受关注。监察法的制定颁布,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重大成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标志着中国反腐败工作翻开了新的篇章,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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